眷區主管單位對於眷區違章建築,接到眷村列管單位、眷村自治會報告或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憲警單位通報後,應即時勒令違建眷戶停工,並會同
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後依建築法
第九十三條強制拆除並移送法辦。
前項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眷村列管單位指派兵工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當
地憲兵隊派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得協調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及警備機關
予以協助。
拆除之違章建築材料,除依建築法
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餘由違
建人自行保管。
拆除之違章建築內所存放之物品,如無法交還其所有人,應代為保管或依
法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