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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第6條

眷區主管單位對於眷區違章建築,接到眷村列管單位、眷村自治會報告或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憲警單位通報後,應即時勒令違建眷戶停工,並會同 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後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強制拆除並移送法辦。 前項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眷村列管單位指派兵工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當 地憲兵隊派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得協調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及警備機關 予以協助。 拆除之違章建築材料,除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餘由違 建人自行保管。 拆除之違章建築內所存放之物品,如無法交還其所有人,應代為保管或依 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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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