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 第9條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施行以前,國軍眷區內之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 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或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經直轄市 、縣 (市) 政府通知處理時,各國軍眷區主管單位應會同地方政府實施勘 查,並妥訂計畫後專案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