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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6條

應徵、召服役人員持有民間汽車駕駛職業執照者,免試換發相同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其持有民間普通汽車駕駛執照者,經甄試合格後,換發相同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 奉准回役或再應召服役之官兵,其停役或退伍期間未滿一年者,憑發給之駕駛證明文件,換發相同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停役或退伍逾一年以上者,須經考試及格始准發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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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