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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 第18條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第 四 章 給與
聘雇人員之薪級規定如左: 一、各等初任人員,自最低薪級起支,爾後每屆滿一年,且年度考成結果 在乙等以上者,晉支薪級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薪為限;未辦年度 考成或年度考成在丙等者,均仍支原薪級。 二、晉支薪級人員,由聘雇權責單位,於每年七月一日發布晉支名冊,函 送聯勤財勤單位,據以發放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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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聘雇人員之薪級,每等分為十二級,各等級薪給標準另定之。
第19條
聘雇人員晉任高一等聘雇職位時,按其原支之相當薪級提敘一級。
第20條
聘雇人員支給專業加給,其擔任國防部規定之專門技術工作者,得酌給技術加給。前項專業加給、技術加…
第21條
解除聘雇人員除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外,其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聘雇單位報請…
第22條
聘雇人員之撫卹,依軍中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撫卹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23條
聘雇人員之保險,依軍人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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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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