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 第16條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16條

軍醫局為特業幕僚負有下列專業督導之責: 一、研訂政策與作業審核。 二、管理國軍衛生勤務所涵蓋之軍隊衛生、預防保健、醫療專業、傷患後 送、衛材補給、裝備保修、醫學研究、教育訓練等業務。 三、督導衛生單位及軍醫院完成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支援任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