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 第26條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26條

傷票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傷票之領發以各軍種總 (司令) 部為具領轉發單位,領用時可逕報國 防部軍醫局辦理,但如在戰區情況特殊,得由戰區長官核定轉知補給 機構飭庫撥發之,海空軍由總部軍醫組協調軍醫局向三軍衛材供應處 具領轉發。 二、各級單位在辦理傷票領發時,須詳實登載領發日期、數量、起止號碼 、轉發單位及具領人員級職姓名等項,每年分別於六月、十二月兩次 造報軍醫處、組核登,並轉呈國防部備查。 三、各部隊領有傷票後,應派專人保管,遇有損失應即專案將損失數量、 號碼及原因詳報軍醫處、組,並呈報國防部通報作廢。 四、戰時各衛生單位,得視需要循衛材補給系統,逕向各衛生器材補給支 援單位,按實有人數百分之三十申請配發備用,各衛生器材補給支援 單位,所需之傷票存量,分由三軍衛材供應處補充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