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 第27條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27條

傷病官兵凡於國軍醫院療養時,經鑑定在六個月內不能治療健癒者,得調 為國防部或隸屬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該等人員統稱為療養人員。在六 個月內可以痊癒而原單位仍保留底缺者,稱之為寄醫人員。 各軍事學校學生因公傷住院治療滿六個月,得調療養人員,視同志願役。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