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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23條

評價雇用人員服務期間,得依法申請緩召或逐次召集,其申請程序及作業 ,由雇用之軍工廠依法令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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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