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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24條

評價雇用人員於契約期間中服兵役者,應於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 人報到三個月內復職,逾期不辦理復職者,予以解雇。評價雇用人員,於 契約屆滿時服兵役者,雇用之軍工廠得因需要,應其申請發給保留底缺證 明書,其有效期間以退伍後三個月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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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