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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26條

第 八 章 附則
各總部奉准辦理之技術學校畢業生管理作業規定,得參考本準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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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5條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一、評價雇用人員為國軍專任雇用人員…第27條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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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