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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 第25條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25條
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雇用人員為國軍專任雇用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 何違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 雇,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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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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