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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11條

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經過二年而消滅。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害人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未及申請補償金者,再延長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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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