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 第9條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9條

補償委員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鑑定結果,認有疑義,得自行或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再行調查、鑑定。認符合補償規定者,審定其補償金基數;不符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