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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64條

戰備用圖,每幅儲存之標準,由陸軍總部依任務狀況,適時擬定需求,依 作戰計畫系統,呈報國防部核定,以行政命令交付運屯,作存量管制之依 據,並由陸軍補給署執行,依作戰命令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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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