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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 第77條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77條
第 九 章 海圖 › 第 四 節 海圖管理
海軍單位主官、主管及經管海圖人員,辦理海圖移交時,應切實依照「海 圖補給登記簿」存量紀錄清點存圖後,將該簿及存圖點交接任主官,並在 移交紀錄頁簽章,如有不符情事,應由卸任主官在備考欄內註明,並蓋印 章後,交由接任主官於十日內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如卸任主官不辦理移交 ,其海圖短缺,則由卸任主官負責。如接任主官拒絕接收及簽章,應由卸 任主官於離職前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否則視同不辦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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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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