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 第77條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77條

第 九 章 海圖 › 第 四 節 海圖管理
海軍單位主官、主管及經管海圖人員,辦理海圖移交時,應切實依照「海 圖補給登記簿」存量紀錄清點存圖後,將該簿及存圖點交接任主官,並在 移交紀錄頁簽章,如有不符情事,應由卸任主官在備考欄內註明,並蓋印 章後,交由接任主官於十日內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如卸任主官不辦理移交 ,其海圖短缺,則由卸任主官負責。如接任主官拒絕接收及簽章,應由卸 任主官於離職前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否則視同不辦理移交。
AI 白話解釋

「海圖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75條各單位對海圖之貯存,應將軍密海圖與一般參考圖、普通航行海圖分開,並依照海軍海洋測量局編定存檔…第76條海軍各艦艇隊司令部,依照「海軍軍圖工作檢查表」,格式如附表(三十五)之規定,對所屬艦艇之軍圖…第78條海圖之版權屬於海軍總部,任何公私機構非經同意,不得翻印及發售。國內外商、漁業及民間需求之普通…
← 第76條看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全文第7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