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 第2條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2條

各級主官、幹部、人事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之原則下,核予所屬國軍軍官、士官各請假類別天數。 二、幹部:適時向主官提供人員請假相關建議。 三、人事人員:管制及協調請假之實施,蒐集有關資料,適時反映意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