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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20條

第 四 章 附則
各軍事學校學員、國軍派赴國外及特殊地區工作人員等之請假,由權責單位依本規則精神另訂規定,陳報國防部或所隸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核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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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1條本規則所需之書表格式及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定。第22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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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