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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19條

戰備各時期之請假,依附件二之請假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規定辦理。 前項各時期暫停實施之請假,國防部得以命令恢復實施。 作戰時期軍官、士官請假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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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