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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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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10條
現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遺眷、無依軍眷之子女, 持有現年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 (退休人員之無補子女可憑戶口名簿) 就讀下列學校者,可按各級學校之規定修業年限及學制依行政院核定之軍 人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標準,於每學期申請補助。 一、就讀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 二、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補習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承認其學籍者。 軍眷殘障子女就讀立案之啟聰、啟明或啟智學校、班者,其學雜費差額由 國防部全額補助。 國軍駐外軍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限額及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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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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