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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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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9條
聯勤軍眷服務機構應於災害發生時主動調查軍眷災情,依規定予以救助。 受災軍眷亦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自動向眷村自治會辦理登記 (散戶向 聯勤各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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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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