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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38條

第 四 章 眷村組織管理與眷舍分配管理 › 第 三 節 眷舍分配管理 › 第 六 款 眷舍註銷
對重配眷舍之處理規定如下,當事人或軍眷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一、配兩眷舍者,收回其後配之眷舍,如係重建眷國宅,則收回先配之眷 舍,或後建之眷國宅。 二、配舍又貸款者,不論其先配舍後貸款或先貸款後配舍,均收回所配眷 舍,若所配眷舍已奉准重建國宅,則收回其全部貸款與貼息。 三、貸款、購宅兩次者收回其兩次貸款中最高額之全部貸款與貼息及後購 之眷國宅。 四、對重複申請配舍或貸款購宅之當事人,及後核定配舍、貸款購宅之單 位業務主管與承辦人之過失,均應嚴予追究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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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舍註銷」的其他條文

第37條眷舍註銷必要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房屋損壞嚴重無修繕價值者。二、廢置無人住用並不堪配置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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