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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37條

眷舍註銷必要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房屋損壞嚴重無修繕價值者。 二、廢置無人住用並不堪配置者。 三、因災害倒塌已無使用價值者。 四、地方政府興辦公共工程須拆遷者。 五、奉准原地重建、改建,原有眷舍必須拆除者。 發生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時,現役或外職停役及退伍除役人員,依本 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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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