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4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