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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 二、貸款與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須之資金。 三、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 四、辦理與就業直接有關之訓練、就學及進修支出。 五、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助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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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