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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4條

第二條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具有職業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至非輔導會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均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領有榮民證、義士證者,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輔導會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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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