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 第5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5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承租公地,應繳驗退除役證件及全部戶籍謄本,經指定之公有土地,如不敷分配租供時,應以其直系親屬人口較多者為優先承租。其人口相等者,以抽籤方式定之。惟承租人在當地應居住六個月以上,無自置住宅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