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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7條

退除役官兵承租公地,須訂立契約,以兩年為期,期滿得予續約,其租金依公定租價按七折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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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