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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輔導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均應敦品勵學遵守校規,並服從學校及師長之管教,如有違反,應由學校依照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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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