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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2條

凡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輔導安置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其生活指導及管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為保持退除役官兵之共同榮譽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及其他退除役官兵,除別有定外,並得由輔導會比照本辦法之一般規定予以協助照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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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