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第3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3條

經輔導會安置就業之退除役官兵,應接受輔導會及就業機構關於其工作及生活上之指導與管理,遵守就業機構一般員工管理法令規章之規定,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令規定之事項,並應切實遵守。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