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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8條

請求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經輔導會審查符合就養規定後,安置榮譽國民之家就養,各榮譽國民之家對其生活應妥予照料,並予適當之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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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