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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辦事細則規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的組織、業務、人員管理等事項,目的是為了使農場業務運作有章可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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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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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農場得設組、室及分場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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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產銷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 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 三、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 四、其他有關產銷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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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觀光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遊憩與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及行銷。 二、工程作業規劃執行。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農場環境生態保育。 五、其他有關觀光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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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主計室掌理農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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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農場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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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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