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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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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安養條件之退除役官兵。第3條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但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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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