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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資源共享服務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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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與地方政府協議委託收容之受服務照顧者。第3條本標準收費項目為執行資源共享業務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一百元。二…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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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