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 第17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17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