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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18條

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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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