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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 第29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29條
第 六 章 優待及救助
退除役官兵之遺屬貧苦無依者,應由地方政府優先救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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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及救助」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
第21條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第22條
政府放領放租之公地、荒地出租時,退除役官兵得優先依法承領承租。國營礦業權或林地出租時,輔導會…
第23條
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所需之土地,政府應予指定公地租供興建之用,並予減租之優待。
第24條
(刪除)
第25條
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承銷之。
第26條
退除役官兵就診於公立醫院者,其醫藥費用,得予減費優待之。
第27條
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在公立醫院住院分娩者,應予免費或減費之優待。
第27-1條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
第27-2條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由輔導會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28條
退除役官兵身體衰弱,略具工作能力,而不合於就業或就醫、就養、就學標準者,由輔導會設立半供給制…
第30條
退除役官兵遭受不可抗力之意外災害時,地方政府應予適當之救助。
←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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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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