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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3條

本條例之實施,以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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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