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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31條

第 七 章 指導及管理
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機構,對退除役官兵生活均有指導及管理之權,其辦法由輔導會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准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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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2條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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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