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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 第3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32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 三、通緝中。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前段、
第二百七十一條
至
第二百七十五條
、
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一項、
第三百三十四條
第一項、
第三百四十八條
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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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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