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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16條

報名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之人員,單位應審查其學歷證明,並由單位主官為資格審查無誤之保證人。 各分班應於每月底前,依行政系統向班本部彙報新進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以利班本部建立學員學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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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