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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 第18條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 五 章 學籍管理
各同級、同類學校肄業學生入營後,得檢具學校修業及格各科成績證明,循單位建制向班本部辦理轉入登記,除減免及格之各科作業撰寫,並於修畢其他學科後,報名參加學力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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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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