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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以下簡稱補習及進修教育): 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之在營服役官兵。 二、曾通過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試驗人員(含後備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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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