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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 第3條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班(以下簡稱班本部),負責教務規劃及執行,並得委由軍事校院辦理教務工作。 國軍各級單位凡有所屬官兵參加年度補習及進修教育者,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以下簡稱各分班),負責督導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以下簡稱學員)課業研讀及作業撰寫,並考評其平時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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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七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以下簡稱補習及進修教育):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
← 第2條
看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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