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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研究國軍體育之改進。 二、發展國軍各級單位體育業務。 三、推行國軍體育活動及競賽。 四、辦理國軍對社會及國際間之體育活動,及華僑體育團體回國勞軍義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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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