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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由參謀總長兼任,副會長二人,由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 ) 及主管體育業務之副參謀總長兼任,政策委員六人,由陸、海、空 聯 勤、警備各總司令及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兼任。下設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 一人,由作戰參謀次長兼任,委員八人,由作戰助理參謀次長 (執行官) ,主管體育業務之作戰助理參謀次長、處長、及陸、海 空、聯動、警備 各總司令部主管體育業務之署 (處) 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作戰參謀次 長室主管體育業務之副處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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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