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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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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國防體制及權責
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應發揮軍政、軍令、軍備專業功能,本於國防之需要,提出國防政策之建議,並制定軍事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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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體制及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7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體制,其架構如下︰一、總統。二、國家安全會議。三、行政院。四、國防部。
第8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
第9條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
第10條
行政院制定國防政策,統合整體國力,督導所屬各機關辦理國防有關事務。
第12條
國防部部長為文官職,掌理全國國防事務。
第13條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置參謀總長一人,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
第14條
軍隊指揮事項如下:一、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二、軍事情報之蒐集及研判。三、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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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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