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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0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 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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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