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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1條

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 二、訂定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 三、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 四、召開計畫審議會議;其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五、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編列。 六、監督相關預算之執行成效。 前項專責機關或單位,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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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